新华网石家庄9月12日电记者12日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获悉,经调查了解初步认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作为添加剂,可以使原奶在掺入清水后,仍然符合收购标准,所以被不法分子用来增加交奶量以获利。
截至9月12日早晨7点,石家庄警方已经传唤了78名嫌疑人员。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2008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有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6月中旬以后,三鹿集团又陆续接到婴幼儿患肾结石等病状去医院治疗的信息。
三鹿集团经过多层次、多批次的检验,在8月初查出了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物质。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立即收回全部可疑产品,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新上市产品批批合格,绝不能再含有三聚氰胺成分,同时各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工作,确定事件性质。
截至9月10日,三鹿集团封存问题奶粉2176吨,收回奶粉8210吨,大约还有700吨奶粉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同时,8月5日后上市的产品批批自检合格,均不含三聚氰胺。
石家庄市副市长赵新朝说,石家庄市已对下一步工作措施进行了紧急部署,将不惜一切代价救治相关患者,坚决召回遗留在市场上的全部问题奶粉,把对消费者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对三聚氰胺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和召回处理等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安全整治活动。
圣元优博奶粉最新事件圣元优博奶粉有死虫子,看了这个你的宝宝还敢喝这个奶粉吗?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消费者石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给自己的弟弟冲泡奶粉时,竟然从奶粉袋里倒出一只死了的小虫,现在已经不敢再给弟弟喂食这种奶粉了。记者看到奶粉包装袋上印制的是圣元优博奶粉,由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07年6月24日,保质期2008年月23日,0至6个月婴儿适用。
据石女士介绍,自己的弟弟刚出生不久,经朋友推荐,8月份她在枣庄市中区文化路好孩子童车专卖店,以42元/袋的价格一次购买了6袋圣元优博奶粉。10月日早晨,当她给弟弟冲奶粉时,意外发现碗里漂浮着一只死了的小虫。石女士吓了一大跳,因为自从弟弟出生以来,她一直给弟弟喂食这种型号的奶粉,而且这袋发现虫子的奶粉,已经被弟弟喝了一大半。这是一只什么样的虫子?会不会含有毒性?对孩子的发育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奶粉质量到底有没有保证?石女士的母亲非常担心,石女士更是心急如焚,因为奶粉是她买的,情急之下石女士急忙按照产品包装袋上的提示,拨通了圣元公司(北京)的客服电话800-9902828。电话拨通后的当天下午,就有两位自称是圣元公司员工的男子,来到了石女士的家中对奶粉一事进行了解。经其现场确认,确定该奶粉是圣元公司的产品。
那么,圣元奶粉里怎么会出现虫子呢?据石女士介绍,当时圣元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虫子是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保存不当导致的,完全是消费者的责任。而石女士说:这根本就不可能,因为圣元奶粉的每个袋子上都有事先设计的密封条,自己每次在给弟弟冲完奶粉后,都会仔细把奶粉密封好,虫子是对绝对爬不进去的。
圣元公司工作人员在听了石女士的解释后又说:如果包装袋里本来就存在虫子,那么经过高温烘焙等生产流程,虫子应该是干燥的,而现在,石女士提供的虫体是湿(鲜)的,不符合实际。石女士解释说:虫子是从包装内倒出后,在冲泡阶段被发现的,虫体经过热水的浸泡,当然是湿润的。如果不冲泡,也就不会发现虫子漂浮在水面上。
双方经过两次面对面的交涉,但都因为观点差距过大而毫无结果。期间,圣元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经提出将余下部分奶粉带回公司检测,被石女士婉言拒绝。奶粉和虫子都是重要的证据,就这样被不明不白地拿走,我感觉不放心。作为消费者,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此事记者在10月19日电话采访了圣元公司枣庄地区的负责人孔祥新,据他介绍,在接到石女士反映的情况后他立即来到了石女士的家中,对奶粉进行了确认,并拍了死虫的照片带回公司。对奶粉中发现死虫一事,孔祥新说圣元品牌的奶粉属国家免检,山东省名牌,奶粉生产的每一环节都是在无人状态下由机器自动完成,并且每袋奶粉都充了氮气,虫子根本不可能存活。即使有的话,经过这么多环节,虫子也应该是干燥的而并非新鲜的。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虫子是干的,让开水怎么冲也不可能湿润成鲜的虫子。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孔祥新说,消费者曾提出过要厂家赔偿5000元,被其拒绝。在最后一次的涉中,消费者表示两天内如果圣元公司没有任何说法,将把此事向社会公布。
目前,距离事情发生已经二周多,双方仍然没有谈成任何结果。石女士对圣元公司方面的解释和处理方式非常不满,打算通过有关部门向奶粉厂家讨个说法。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制药厂赔偿8万元,判令某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石家庄某制药厂生产的一款含片在深圳某大药房销售。广州市香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公司)发现,该含片包装与他们公司生产的口服液包装极其相似。香雪公司认为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侵权,将二者诉至南山法院。近日,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石家庄某制药厂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向香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判令深圳某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药品傍名牌高调宣传
香雪公司是广东省知名制药企业。被仿冒的产品是香雪公司的“香雪”牌“抗病毒口服液”。
深圳某大药房销售的含片,因包装与“香雪”牌酷似,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据了解,这款含片生产商是石家庄某制药企业。这家企业不但生产、销售此款含片,还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大肆宣传该款药品的包装、疗效等。
香雪公司提起诉讼
香雪公司就此侵权行为将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诉至南山法院。香雪公司认为,石家庄某制药厂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利用香雪公司产品的特有装潢,足以让消费者造成混淆,达到其提升销售的目的。而深圳某大药房在明知石家庄某制药厂的药品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对其进行销售,也同样侵害了香雪公司的合法权益。
制药厂侵权判赔8万
石家庄某制药厂没有到庭应诉。深圳某大药房则辩称,药房从合法途径购买了涉案商品,其并不清楚该产品存在侵权的事实,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故不构成侵权。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香雪公司使用于“抗病毒口服液”外包装上的装潢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而石家庄某制药厂生产的“含片”的装潢,和香雪公司“抗病毒口服液”的特有装潢十分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两药品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联系。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香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石家庄某制药厂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向香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判令深圳某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实习编辑:岑颖欣)